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27日电(贺浩)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近年来,随着禁毒宣传活动和打击力度力度的加大,广大群众对毒品的危害和涉毒品犯罪的后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涉毒品犯罪呈下降趋势,但仍有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导致最终因蝇头小利而陷入犯罪的泥沼。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普通务工人员贩卖毒品获利微薄,但依法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2022年8月8日至9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氯硝西泮是国家管制药品且买方购买药品系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并先后三次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不同地区的人员贩卖,分别获利40元、80元和40元。2022年9月,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刑法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人们对传统毒品的种类和危害较为熟悉,往往容易忽视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其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则成为毒品。近年来,涉麻经药品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这类药品具有一定的医疗用途,但是一旦被滥用,极易成瘾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中的氯硝西泮是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是具有中枢抑制作用的抗癫痫、抗惊厥类药物,另外对焦虑症、抑郁症也有一定的疗效,具有催眠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对于非适应症人群来说,这种药物能使人产生较强的依赖性,容易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且停药后易出现戒断反应,包括注意力下降、入睡困难等症状。被告人丁某某正是由于法治意识极为淡薄,才会为了牟取百元小利而误了自己的清白人生。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何种形式的毒品均不能碰,吸毒不可取,贩毒更不可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涉毒的代价惨重,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更会殃及无辜的家人。请大家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