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8日电(高雅)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或电话卡然后卖给他人使用,轻松日赚千元这样的“生意”你心动吗?心动,你就危险了!

近期,厦门北所根据洪某诈骗案,抽丝剥茧展开调查,发现了黄某涉嫌“两卡”的犯罪行为。经查,自1月份以来,黄某自己办理电话卡10张、向李某和江某收购电话卡15余张,共计25余张电话卡,在明知洪某收购电话卡是用于从事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以每张180元至46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洪某;同时黄某通过办理微信商户收款二维码提供给洪某用于诈骗款项收取,每笔5000元,合计收款15000元,从中牟利2000元,再将剩余款项转给洪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黄某已涉嫌违法被立案侦查。
民警提示:
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
“两卡”犯罪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两卡”犯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看来“两卡”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
该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希望广大群众多加防范“两卡”犯罪,确保自己和家庭都远离电信网络诈骗侵害,避免自己或者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