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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还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6日电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伤害,还会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若由此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是否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1月29日,陈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7月陈某以“无避孕未孕”为由至福建省某院就诊,此后多次在该院及该院生殖中心治疗,并于2019年3月在该院行胚胎移植术。2019年5月起陈某与林某一同前往某专科医院就医。2021年2月,陈某在福建省某院的检验报告显示为“妊娠状态”,后陈某流产。

  2021年8月21日,刘某因急诊进入福建某附属医院产科住院,刘某在该住院病案首页填写的“联系人姓名”为林某、“关系”为“夫妻”,林某亦以刘某配偶的身份在福建某附属医院出具的各类医疗知情书、同意书上签名。

  2022年4月29日,陈某与林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作了约定。2022年7月18日,福建某附属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中载明孕妇刘某所分娩的男婴其父亲的身份信息均为林某。

  陈某知悉上述情况后,以林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和刘某共同向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晋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林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某配偶的身份陪同刘某到医院生产,并以刘某配偶的身份在各类医疗知情书、同意书上签名,刘某所生之子的出生证上载明父亲为“林某”等内容,由此可知,林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导致其与陈某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对此林某负有过错,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林某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法院认定林某的过错行为给陈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林某的支付能力,对陈某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为限,刘某虽与林某有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一子,但其并非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陈某若认为刘某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损害赔偿。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已经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者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重婚在民法领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在刑法层面则应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此,一旦发现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等不忠行为,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无过错方均可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