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6日电(吴良娟)淘宝、京东、拼多多…经过几十年的迅猛发展,大家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购物。在“3·15”来临之际,马尾法院聚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问题,特别推出“3·15”网购小贴士,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理智维权,也警示电商平台和网络商家要注意诚信经营。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一)同款产品预售价格更贵,如何维权?
各大电商平台借由“双十一”“双十二”、“618”等购物节的炒作,经常推出“预售—付定金”“满减活动”等促销模式吸引消费者。但个别网络销售者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手段,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
马尾法院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选择信誉度高、评分指数靠前的经营者,避免掉入购物陷阱。其次,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了含价保承诺的促销链接信息,构成要约,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履行其承诺;若消费者基于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电商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虽不属于欺诈,但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商家不返还,消费者可以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果调解解决不了,可通过仲裁或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否拒绝赔偿?
在每年的电商购物节中,商家大促层出不穷,通过买正装送小样、买A送B等种种优惠吸引顾客,不少消费者也是冲着赠品而购买商品。针对赠品,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并没有花钱,很少关注赠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使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商家也会以赠品免费进行免责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马尾法院提醒:“免费≠免责”,赠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同样受法律的约束。电商经营者应对赠品品质进行严格把控,若赠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发生质量问题,电商经营者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消费者损失大小,承担修理、操作、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还订单编号、支付凭证、客服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生赠品、奖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可以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约定签收就不能退货,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有力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警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清朗”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
马尾法院提醒:首先,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如果遇到经营者单方面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类似的霸王条款时,这些霸王条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约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无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