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9日电(田润泽)非法集资常常以民间“标会”的形式出现,因会头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或会员标款不还等原因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旧木料加工厂内,先后组织4班非法民间标会活动,吸引周边群众参加。其间,被告人俞某以会头的身份负责招募会脚、主持标会、收取会款,被告人吴某负责设计会单、建立微信群通知会脚标会信息、帮助收取会款。经审计,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吴某利用上述标会非法吸收会款共计人民币1300.3050万元,造成30名会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1.099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收取部分会款后,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提现方式将部分会款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后再通过转账方式在其数个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间转移会款合计约人民币49380元。
经审理,被告人被告人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互助会”在民间较为活跃,很多人认为其系民间的投融资手段,但实则民间“互助会”不受法律认可及保护。组织民间“互助会”的会头,即使“互助会”已经正常结束,没有造成他人损失,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加民间“互助会”的会员可能不涉嫌犯罪,但“互助后”往往会因为缺乏监管、会头捐款潜逃或会员拒缴汇款等而发生倒会。2021年国务院颁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文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此,遇到有人邀约参加“互助会”时,应提高警惕,不能因贪图利息和筹资方便而陷入骗局,给个人财产造成损失。
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