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30日电(陈小琳 郑辉)法院强制执行中,案外人声称被执行人系挂名持有其实际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排除执行?近期,长乐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采取措施,顺利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某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偿还协议。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长乐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债务。最终,
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音乐会所,故立即赶赴该音乐会所所在地摸排走访。
通过多日调查,执行干警发现该音乐会所现场有音乐设备、酒水库存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干警重新梳理执行思路,立即组织人员对音乐会所现场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安装电子封条以实时监控所扣押财物。
行动当天,案外人陈某乙到场表示该音乐会所系其所有,被执行人仅是其聘请的用于工商登记的人员,以此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向陈某乙释法说理,指出相关财产权属以工商登记为准,挂名登记应当承担法律风险,其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债务,法院将依法拍卖所扣押的音乐会所的财产。
经过解释,案外人并未坚持异议,并表示会与被执行人沟通,尽快履行债务。一周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个人,故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此外,民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事外观主义,通过他人挂名等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可能将承担法律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