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6日电(晋研)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可偏就有人爱占小便宜。95后女子洪某芳前些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手痒”重操旧业。
【基本案情】
去年10月底的一天,洪某芳以租房的名义到被害人岳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某商业中心的住处看房子,期间,洪某芳发现岳某衣柜内有一条金项链带有佛牌吊坠,趁岳某不备,将该金项链藏匿于衣袋中盗走。次日,洪某芳将上述所盗金项链拿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的一珠宝店内,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所得赃款用于归还赌债。经鉴定,上述被盗金项链价值34404元。
2021年10月,洪某芳在福州市鼓楼区正大广场某娱乐俱乐部担任服务员期间,以“陈某芳”的名义与被害人叶某成为微信好友,进行交往。之后,洪某芳利用叶某想追求“陈某芳”的心理,冒充“陈某芳”的闺蜜,虚构了“陈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缴纳保释金以及关押在看守所需要生活费等情况,骗取叶某人民币11000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审理情况】
晋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404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11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洪某芳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洪某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洪某芳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有健康的生活习惯,杜绝不良嗜好。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而顺手牵羊,更不要心存侥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无论何时,都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报酬,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网上交友要谨慎,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的要慎之又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