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4日电(晋研)近日,晋安法院执结一起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名誉权纠纷执行案。柳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晋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林某在“某内部管理群”平台上向其发布致歉声明,并明确具体的声明内容。
该案立案后,由郑雄俊法官负责办理。因双方当事人职业均为司仪,且他们共同的朋友曾有纠纷经郑法官顺利化解,故双方对郑法官都抱有很大期待,希望法官能主持公道。
为让林某在“某内部管理群”履行道歉义务,郑法官使用工作微信号将柳某、林某及“某内部管理群”群主江某共同拉入临时群聊。在该群聊中,林某未认真按照要求进行道歉,而是将侵犯柳某名誉权的内容又作为道歉内容在群内再一次进行复述。而柳某也因此情绪异常激动,在群内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被执行人,以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对此,郑雄俊法官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且在该微信群中对双方进行处罚预告,并给予双方悔过的机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出具悔过书。
看到预处罚决定书,双方当事人一下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执行的震慑力,立即到庭真诚表示悔过,经过郑法官的严肃批评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进行深刻反省、自我批评并手写悔过书,被执行人林某也认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在“某内部管理群”内履行道歉声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什么是“预处罚”?“预处罚”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相关人员,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将不再处罚;若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预处罚”是晋安法院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既体现了司法严肃性和执行威慑力,也彰显了法治教育为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