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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8日电(李冰琳)日前,永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代表全程旁听。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永泰县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永泰县开挖山体,非法取土,用于烧制粘土砖出售牟利。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取土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7.12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31150.04元,未修复的森林生态修复费用共计76857.01元。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与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闽侯县擅自雇请工人非法占用林地扩建厂房、挖山取土。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9.13亩。

  永泰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710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甲等三人共同向永泰县林业局支付被其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41792.44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由永泰县林业局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同时需对被其毁坏的14.09亩林地,按照不低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生态修复方案标准进行原地生态修复,在规定时限内未予修复,或修复未能通过验收的,应向永泰县林业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6857.01元,由永泰县林业局组织修复。

  宣判结束后,永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永泰法院党组成员侯协舟从严惩环资犯罪、坚持生态修复、推进公益诉讼、创新工作机制、多方联动共治、精准点单普法六个方面通报了2017年以来永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下一步,永泰法院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积极融入永泰现代化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切实找准关键点、结合点、切入点,不断升级“生态司法品牌”,创新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扩展生态司法联动调处模式,打造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品牌工程,书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法院生态新篇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