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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 为逃避检测“二次饮酒”被判危险驾驶罪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1日电(林琴)“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公众都耳熟能详,但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怀着侥幸心理,“在警察检测前再喝一点,就不知道刚才是多少了”,妄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蒙混过关,然而法律对这种“小心思”早有防备。

  近日,松溪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测“二次”饮酒欲掩盖事实的危险驾驶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因与蔡某某发生纠纷遂相约至林某某岳父家中协商,林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闽HRxxxx)前往其岳父住所,蔡某某发现林某某酒后驾车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某为逃避检测不顾民警劝阻,在其岳父家厨房内饮下用王老吉饮料瓶装的米酒。后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 mg /100ml。

  松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逃避检测“二次饮酒”且血样中乙醇含量高于80 mg /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官提醒

  网上流传着一个段子:酒驾被查时再饮酒,交警就无法证明是酒驾,将免于处罚。但生活不是段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为逃避处罚“二次饮酒”,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饮酒驾车是违法,醉酒驾车是犯罪,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