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5日电(融法)打着高额借款回报的幌子,专门组织老年人去“公司”现场观摩,最终目的却是将手伸向老年人的“钱袋子”。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016年8月份,同案人王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雇请刘某某在福清市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某贸易公司监事、副董事长,王某某对外以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名义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同时雇请了三个均使用假名的团队业务经理、业务员,约定业务团队抽取25%募集的存款。
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以某贸易公司名义租用某酒店作为办公场所,王某某、郭某某及上述三个团队的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某贸易公司是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贸易公司在福清市组织社会人员召开大型投资宣讲会等场合,刘某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面替公司的宣讲会站台、宣传该贸易公司公司借款用于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游乐设备项目,承诺每个月支付本金2%的利息,且12000元借款本金只要实缴10000元,在4-6个月期限内返还本金,同时邀请翁某某等人前往某机械有限公司考察,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公司门口与参加考察的被非法集资对象合影留念。经统计,共计向翁某某等45位老年人非法吸收钱款1153100元,扣除返还利息后仍有1135050借款本金尚未返还。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金额达人民币1153100元,造成损失达人民币113505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郭某某、王某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收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老年人要警惕无抵押贷款、养老投资、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承诺,切莫贪图高息回报,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