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4日电(王秀林)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民对于汽车的需求也持续增大。为了满足不同群体需求,市场也衍生出了多种购车模式,“以租代购”便是其中一种。所谓“以租代购”是指客户在进行信用审核后,仅需缴纳低首付甚至是零首付,便可“喜提新车”,在按期交足租金后,租赁公司便会将汽车过户给车主。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忽视了“以租代购”背后的风险,而当纠纷发生时,又悔之晚矣。
2021年3月,小林与售车平台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小林在缴纳首付款8000元基础上每月缴纳租金3482元,待缴清48期租金后,所租汽车所有权归小林所有,由公司配合小林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另约定,若小林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通知或经过小林同意收回车辆,并要求小林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小林按约支付了前十期租金,从2022年1月5日开始拖欠第十一期、第十二期租金。公司经催讨无效后,以小林逾期支付租金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单方收回租赁车辆。事后,小林欲协商取回车辆,但公司已将租赁车辆转让处分。现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林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与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小林未按约付款,公司收回案涉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亦是公司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无不当。现公司已收回案涉车辆,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小林应当支付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计算的车辆使用费,抵扣已付租金后车辆使用费为5107元。另小林需赔偿公司实际支出的车辆维修费1000元及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25070.4元。对于首付款8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用以充抵拖欠的车辆使用费、维修费,若有剩余再用于充抵违约金。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以租代购”购车模式,有别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车,在所谓的“租金”未全部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在销售方,公司仍有权处置车辆,因此,在小林违约后,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转手处置,导致车辆“不翼而飞”。目前,汽车交易中的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发展更新。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提前并充分了解不同购车金融方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合同性质、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所有权、违约责任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条款。尤其注意辨别宣传广告中的“零首付”背后的实际核算成本,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购车方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逾期之后的催收方式,对于取回车辆等较为极端的救济方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审慎、合规适用。只有在监管层面的指导和约束下,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步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