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4日电(李明敏)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一些“盗墓贼”为了蝇头小利,盗取墓中财物变卖,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镇墓石狮被盗案。
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强伙同赵某磊、赵某通到闽侯县某山中“寻宝”,寻得四座古墓,并盗走古墓上的四对石狮子。2022年3月31日,赵某强将四对石狮子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赵某献(已另案处理)。后民警在赵某献经营的古董店查获上述赃物,并抓获赵某强,赵某磊、赵某通得知消息后主动投案。经鉴定评估与价格认证,四对石狮子均属一般文物,价值为27600元。案发后,赵某强、赵某磊、赵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且登报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将三对石狮子归还并恢复原状,取得谅解。剩余石狮子因未找到失主,由公安局按照文物管理相关规定,交由有关单位保管。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强、赵某磊、赵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般文物,价值2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赵某强、赵某磊、赵某通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墓葬及墓中物品不仅属于个人“财物”,更寄托了后辈对先人的祭奠与缅怀。本案中的“盗墓”行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更侵害了公民的追思情感与农村朴素的民俗风情,因盗窃的是一般文物,故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沉淀,是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是古人文化留存的载体。如果挖掘的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将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原有环境、文物资料完整性,造成不可再生文化资源的永久流失,将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