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31日电 “越南新娘”跑了,“媒人费”退吗?近期,长乐法院古槐法庭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陈某系媒人,2020年3月,陈某将一越南女子介绍给原告王某的次子陈某某。当月双方见面后,原告一家对该女子表示满意。陈某与王某约定媒人费16万元。4月20日,原告支付完余款。不料付款后仅两三天,该越南女子便失踪。
随后,原告即与被告商量退还媒人费。被告退还其中4万元后,以另外12万元系彩礼为由拒绝返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经法院查明,陈某某与越南女子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当地风俗订婚或举行婚礼。
法院认为,陈某做媒将越南女子介绍给王某儿子陈某某并收取介绍费16万元,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与婚姻法律精神相悖,因此案涉的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返还剩余12万元“媒人费”。
法官说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陈某作为中间人,收取费用介绍越南女子与陈某某相识,其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为此收到并占有的款项应当返还。任何意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大众要坚持自由平等的恋爱婚姻观,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