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5日电(周文清)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债务人清偿能力有限,因此有时出借人会和债务人约定分期还款,那么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全部债务呢?近日,闽清法庭东桥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瞿某与杨某是好朋友,2019年1月29日起,杨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陆续向瞿某借款50000元,瞿某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2021年8月1日,杨某立借条为凭,双方约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杨某每月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在之后的几个月里,杨某却分文未还,瞿某无奈诉至法院。
杨某的分期还款还未到期限,瞿某可以要求杨某提前还款吗?立案之后,闽清法院依法进行了文书送达,杨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最终闽清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瞿某借款本金50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杨某未偿还已届满的多期借款,构成违约,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未到期的借款构成预期违约。因此,瞿某可以要求杨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50000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