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25日电(兰成清)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给第三方插足者转账、赠送礼品、购买房产等行为,既破坏了夫妻感情,又损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对于私下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女)与吴某(男)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但这一切皆因一场交通事故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2021年上半年,吴某因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导致脑干受损,处于植物人状态。吴某受伤期间,林某发现被告人陈某,多次拨打其丈夫手机,后获悉,陈某与吴某常年保持婚外情关系,且生育一女。
林某在查询了吴某近几年的转账记录后,发现自2015年起,吴某多次向陈某转账,金额高达907100元。
林某认为,吴某向陈某转账的行为,系将林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林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该赠与款907100元。
案件一审开庭当天,林某情绪较为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原配林某情绪,另一方面从涉案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确认接受吴某赠与款677100元。陈某分期返还林某赠与款40万元。剩余赠与款277100元林某同意作为陈某与吴某非婚生女儿的一次性抚养费。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吴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维系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林某的同意下擅自赠与陈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亦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在陈某明知吴某已婚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陈某与吴某有一非婚生女儿,吴某也有抚养义务,出于未成年孩子的权益考虑,本着双方自愿原则,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结案,有利于真正案结事了,避免诉累。(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