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5日电(郑雅婷 陈丽美)去年夏天,老大陈某强因病住院手术治疗,老三林某福不仅不知情,还一纸诉状将老大陈某强告上法院。究竟是为了何事,兄弟间情谊淡薄,甚至现在需要对簿公堂?
原来,早前发生了这样一件在三四线城市常有的事。早年,陈母和林父结婚生子,婚后育有三子:老大陈某强、老二林某群、老三林某福。老大陈某强的表叔无婚育,因子嗣延续问题,陈母和林父念及情谊,将婚生子老大陈某强按照农村习惯,于2013年在各派宗亲的见证下,红纸黑字写下一纸“喜书”。“喜书”内容主要约定了:1.将老大陈某强半身承继与表叔为半嗣子;2.林父名下所有财产由三兄弟均分;3.表叔名下所有财产(含安置地)尽归老大陈某强,老大陈某强同意将其中两套房子及车库部分面积分别赠与老二林某群、老三林某福。签订“喜书”时,“喜书”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建成。
2018年,“喜书”中约定的房产已建设完成,同年老大陈某强办理了“喜书”中约定赠与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证。2020年,老三林某福拿着“喜书”到法院起诉老大陈某强,要求老大陈某强将“喜书”中约定赠与的房产过户到老三林某福名下。庭审中,老大陈某强明确表示:签订“喜书”时同意赠与,但是房屋建设之时是由自己一人出资建设,而且自己现在经济困难,要求撤回赠与。法官以老大陈某强表示撤销赠与为由,驳回老三林某福的诉讼请求。判后,老三林某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老大陈某强与老三林某福签订的“喜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民事合同。该份“喜书”中对财产赠与的约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老大陈某强因合法建造案涉房产而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故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案涉房产的赠与手续才办理完毕。在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赠与人老大陈某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不负对价义务(说人话:这就是“天上掉馅饼”“白给”的事)。大家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的悔约权,目的是为了避免赠与人仓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损,以保护赠与人利益。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们打交道时存在满嘴跑火车开空头支票的情形,如果没有任意撤销权的保护,那总爱画大饼承诺“我的就是你的”的人可得小心了。即便是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已考虑充分,如果赠与人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况,还没送出去的东西又不能撤销赠与,就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来说,对赠与人实属有失公平。
但任意撤销权也并非完全“任意”,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动产(如衣服、手机)还没有交付,不动产(如房子)还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2)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赠与人才可以反悔,撤销赠与。《民法典》较《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依法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助残”情形,更加限制与完善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一步保护了特定人群的受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在此提醒赠与人应三思而后行,不要贸然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财物无偿赠与他人。如仓促行事,也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及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挽回损失。谨慎考虑是否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受赠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须尽快实现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如有必要可选择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来保障自身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