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4日电 (余玲)14日是中国传统重阳节。记者从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子女直接申请指定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案件,近日在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法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邱某某(1937年出生)与李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子女。李某某于2015年8月去世。邱某某由于精神方面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12月22日,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经邱某某小儿子申请后认定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邱某某丧失自理能力后,独自居住,由子女轮流照料。对于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四名子女存在争议。2021年1月7日,小儿子以维护母亲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为由,要求法院为邱某某指定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对老人的四名子女分别进行了询问,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法院查明,目前,邱某某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老人的四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名子女均要求担任邱某某的监护人。
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相较而言,照顾其生活会更费精力,近几年均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且邱某某居住地动迁,所涉财产数额较大,由四个子女共同监护,可以相互监督、合理管理,更有利于维护邱某某的财产权益。四个子女共同监护,也更利于家庭和睦,遇事协商解决,避免家庭矛盾发生,因此,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四个子女为邱某某的共同监护人。
法官指出,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极大程度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使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和权利保护问题均能够有法可循、依法化解。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使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