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2日电(罗曼)应急车道,主要是在紧急情况时方便应急事务车辆通行,以及让故障或事故车辆临时停靠使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事故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却没有正确的设置警示标志,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2020年10月1日,张某因车辆故障,将驾驶的小货车停靠在福建省渔平高速公路某路段的应急车道给车辆更换轮胎,仅在车辆后方不远处放置杂物作为警示。随后不久,被告人陈某驾驶小轿车为超车临时占用应急车道,因避让不及车头碰撞停于应急车道的货车和更换轮胎的张某,造成张某死亡,两辆车三名乘员受伤及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于案发当日在事故现场电话报警,并于2020年11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迈进“高速公路时代”以后,迫切需要公众在高速公路行车期间遵守应有的交通文明规则,涵养“高速文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本案中,被害人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正确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人随意借用应急车道,最后造成一死三伤的惨剧,正是无视法律,盲目自信酿成的苦果。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让我们大家一起敬畏生命,遵守法律,真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