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2日电(罗曼)古语有云,“路不拾遗”,意指社会风气好,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但“见遗拾之”却不能简单地视作道德层面的问题,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盗窃案件。
2021年3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将电动车停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商场附近的电动车停放处,没有拔钥匙就进入商场。被告人何某在准备骑自己电动车离开之际,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钥匙未拔,顿时贪念一起,用钥匙启动将该车骑走,藏匿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架空层。2021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返回该小区欲取走藏匿该处的电动车时,被根据电动车定位寻到此处的被害人陈某发现并拦住,被害人陈某报警后,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并查扣到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价值人民币3950元。
2021年4月2日,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陈某,同日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仓山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被告本来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却因为放纵了内心的贪念,触犯刑法,惹来牢狱之灾,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停车一定要落锁,做好防盗保护措施,守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防患于未然。(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