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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被训诫 当事人法院送来悔过书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8日电 (叶士怡 林显亮)“……我司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规定,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便,我司深感歉意,我司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请法院给予从轻或免除处罚。”

  “……本公司就逾期提供证据对本案庭审程序和贵院工作造成了不便,深表歉意和悔过,并保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不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望贵院予以谅解。”

  日前,福州鼓楼法院民二庭法官叶士怡收到了两份来自于案件当事人的《具结悔过书》,悔过书中当事人为自己逾期举证的行为向法庭作出了致歉,并承诺今后在诉讼中一定遵法守法。

  那么这两份《具结悔过书》源起何由呢?原来,2021年6月4日,福州鼓楼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案件后,经办法官叶士怡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但在举证期内,法庭并未收到证据或延期举证申请。6月30日,案件如期开庭。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当庭举证,原告代理人竟也当庭提交补充证据。

  法官询问其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原被告表示系因忽视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非恶意隐匿证据,并当庭表示了悔过。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原被告的逾期举证行为当庭予以训诫。双方都认识到这一错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刻地进行了反省,并送来了悔过书。

  举证期限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法律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的目的,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叶法官介绍道。

  诉讼还须严肃,举证莫要任性。逾期举证、“证据突袭”等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在实体上,增加法庭查明事实的难度;在程序上,拖延案件的审理周期,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信、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相应损失、被法院训诫或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风险。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不良诉讼风气、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希望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积极维护诉讼权利,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