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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7日电(杨康)近日,马尾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2017年6月,林某某(已判决)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砂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湄丰698”采砂船在闽江(马尾、长乐、连江)流域进行非法采砂。其间,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帮忙望风,从中领取工资报酬6800元。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3月28日,范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800元。

  马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林某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其提供望风帮助,期间该团伙涉案金额为1522212.9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可以认定为共犯。由于,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金并预缴罚金,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范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矿产资源是在千万年乃至上亿年的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的富集物,是无法人为创造的不可再生资源。盗采河砂、海砂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损害了生态环境。马尾法院将依法对该类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树立“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意识,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采矿线索,共同维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