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8日电(杨灵)近日,罗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游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罗源县凤山镇洋后里村附近组织5名工人进行采矿,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经鉴定,游某共开采无胆带荒料113.15立方米,含胆带荒料58.85立方米,块石及碎石59.7立方米,合计破坏矿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56,121.5元。
公诉机关向罗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游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缴纳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56,121.5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游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被告人游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违法采矿行为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与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县域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罗源法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绿水青山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也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