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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期意难平 情理调解助讨薪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30日电(李心)“曾经有一份辛苦赚来的工资摆在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近日,叶某来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追讨一笔差点“后悔莫及”的欠薪。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叶某于2016年底受被告胡某雇佣从事劳务活动,工作完成后胡某仅向叶某支付了部分报酬,并于2017年2月18日向叶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劳务报酬2万元未还,计划于2017年6月份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及时还款,叶某遂多次打电话向胡某催讨,但胡某总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拖脱不还。不知不觉中,几年时间就过去了。2021年9月3日,叶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胡某立即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92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辩称,首先,其已于2017年底还款12000元,仅余8000元未还,只是时间间隔太久,目前找不到还款凭据。其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其现在不同意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该案的李心法官遂当庭向原告叶某进行释明,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被告已明确提出时效抗辩,若原告无法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则原告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原告叶某这才恍然大悟,在后悔自己没有及时起诉的同时也责怪被告耍赖不讲诚信。考虑到虽然从法理上来说确实已过诉讼时效,但是从情理上来说被告事实上确实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况,眼见叶某的辛勤劳动成果即将付之东流,李法官决定再努力一次。于是在休庭后继续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从情理和诚信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万元,双方了结纠纷,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虽然我国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一旦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如查明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原告将丧失胜诉权,即法谚所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