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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罚!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与旧法相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去掉了“可以”两个字,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无条件、直接罚款。

  有关案例

  今年2月21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过程当中,存在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2000至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警示教育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处罚,最高罚款5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相关知识链接

  (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

  在约定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

  (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效力

  1.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约定,只对约定双方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该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安全生产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