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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危险品乱放 幼童误食谁担责?

  2025年8月17日上午,原告陈某(事发时年仅一周岁零四个月)随父母入住位于连江县潘渡镇的民宿。当日陈某在房间内误服管道疏通剂,导致口腔、食道等部位受伤,随即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陈某口腔粘膜及舌面可见多个溃疡面,触痛明显,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案涉民宿的实际经营者为郑某,刘某仅作为居间人介绍客源并收取介绍费,并非合伙经营者;登记为“连江县潘渡镇某民宿”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与事发地点不一致,亦非案涉民宿经营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刘某及潘渡镇某民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中,陈某提供的电梯监控视频、就诊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规则,对陈某在案涉民宿误食管道疏通剂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作为民宿实际经营者,对入住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或尽提醒义务。管道疏通剂属于危险品,应妥善存放于儿童不宜接触之处,但郑某未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幼儿轻易接触并误服,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照看年幼子女时存在疏忽,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郑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要求刘某及潘渡镇某民宿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民宿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民宿作为经营性住宿场所,其经营者对旅客尤其是未成年旅客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本案中,郑某作为民宿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陈某父母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在照看幼儿时存在疏忽,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对民宿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作出裁判。在此提醒民宿经营者:清洁剂、药品等危险物品必须上锁保管,不要放在客房内,亲子房型要增设儿童防护设施,做好安全提示。也提醒家长,带低龄孩子外出住宿,切勿放松看护,入住后先检查房间,主动收妥潜在危险物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安全。(本网综合 通讯员 雷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