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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检察院:深夜吊车连闯两工地实施盗窃,次数如何认定?

  凌晨,一男子以伪装施工人员的方式,指挥租赁的吊车先后驶入福建省泉州市两处工地,意图盗窃建筑钢材,一次未遂、一次既遂,究竟应认定为一次犯罪还是两次犯罪?

  犯罪嫌疑人代某曾辗转多个工地打散工,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漏洞。凌晨时分,手头拮据的代某联系了一名吊车老板,约定租用吊车和司机,随后又联系了收购方以备销赃。

  至于具体偷哪里,他心中已有一个备选目标。

  凌晨4时许,代某坐上吊车,指挥司机抵达泉州市某在建工地。工地门口路边的建筑钢材堆放在夜色中,代某正欲指挥吊车起吊,却引起了一名保安的警觉。代某装作施工人员,谎称调运材料,保安并不买账,明确禁止其作业。代某担心纠缠下去身份暴露,只得匆忙指令司机驶离,第一次行动就此“流产”。

  然而,代某并未就此收手。逃离后,他立即想到了另一处目标——他曾经工作过的石狮某工地,他十分熟悉工地内的钢材堆放位置和夜间值守情况。于是,吊车调转方向,直奔石狮。

  到达后,代某指挥司机将围墙内的三捆方钢逐一吊起并装车。动静引来了保安的注意,但代某谎称:“这些方钢是我的,现在要运走。”保安未再追问,三捆钢材就这样被吊离了工地。

  得手后,代某联系了事先约好的收购方,将钢材运至石狮某地交易。双方约定好售出后结清余款,代某随即离开现场,回家等待消息。次日上午,吊车司机告知代某警方已介入,代某于当天下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赃物追回,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该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代某两次指挥吊车进入不同工地,一次未遂、一次既遂,究竟算一次犯罪还是两次犯罪?

  承办检察官认为,代某在第一个工地的盗窃因保安阻拦未能得逞后,原有犯意已经客观上无法继续,其后续对第二个工地的盗窃,系基于此前务工经历重新产生的独立犯意,针对不同地点、不同权利主体的财物实施,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另起犯意,应当认定为两次盗窃行为。

  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代某提起公诉。随后,法院依法判处代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盗窃次数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具有同一性和连续性,而非简单地以时间、空间的接近性进行合并评价。在司法实践上,若行为人基于同一盗窃故意,在较短时间段内针对同一被害单位连续实施盗取行为,可综合评价为一次犯罪;但若第一次盗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后,行为人另行产生新的犯意,针对不同地点、不同权利主体的财物再次实施盗窃,则前后行为各自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分别认定。

  石狮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盗窃罪作为典型的财产犯罪,其罪责评价不仅取决于盗窃数额,还与行为次数、犯罪情节密切相关,每一次独立的犯意和每一次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都将被独立审查、独立评价。同时,施工单位也应对进出场的大型机械作业加强核实管理,不能因作业人员“面熟”而放松核查程序,以免为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法律的尺度从来精确,任何心存侥幸的“二次选择”,终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无所遁形。(本网综合 来源:石狮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