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进行处理。如果某一个体工商户在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管辖协议后被依法注销,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4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店铺(经营者为李某)签订《车辆回租租赁合同》,约定“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者,双方一致同意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因经营不善,某店铺于2024年7月10日注销,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李某住所地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店铺向支付《车辆回租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0536元及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店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虽然注销,但其经营主体还存在,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变化,字号注销前和注销后,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变化。经营者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此前以字号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对经营者依法有效。本案某融资租赁公司以经营者李某为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理应受双方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条款的规制,某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永泰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依法裁定对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因原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经营者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管辖:(一)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承继者继承了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因此管辖约定应视为一并承继。承继者作为原告起诉时,其诉讼主体地位源于原合同,故应受原管辖协议的约束,以维护协议管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二)无有效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网综合 通讯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