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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 筑牢银发就业司法防线

  伴随人口老龄化与延迟退休政策推进,超龄务工逐渐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在涉超龄劳动者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考量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为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王某在入职某悦公司任洗消工时已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悦公司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先行通过某悦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险领取了一笔理赔款,后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赔。王某的死亡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行政复议及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该工伤认定结论得到维持。随后,王某的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某悦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故诉至集美法院,主张其已为王某投保意外险,起到替代作用,王某家属已经领取保险理赔款,应当视为某悦公司已付款项,抵扣某悦公司需承担的工亡赔偿款,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劳动者工亡后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王某的死亡已被确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某悦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造成王某的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费用,故某悦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某悦公司主张其已为王某投保意外险,起到替代作用,但人身意外险仅为企业自愿提供的商业福利,二者法律性质、赔付依据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即便家属已领取意外险及交通事故赔偿,也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集美法院判决某悦公司应向王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悦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救治和补偿,用人单位以“超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作为替代”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如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新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供稿单位:集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