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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调、线上释法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日电(陈小康 陈天鹏)“我碰都没碰到,怎么也要赔?”在长乐区综治中心的调解室的视频通话中,轿车驾驶人张某满脸愤怒与不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线上释法、多方协同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2025年,王某雇请的司机张某,驾驶王某名下小客车,沿长乐某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叉入口时右转。此时,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在同路段公交专用道同向直行。两车交会时,张某车辆侵入公交专用道,李某为避险紧急制动,致使公交车上乘客陈某摔倒,造成其腰椎、肋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未察觉事故,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调查认定,本案事故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遂将王某、张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

  本案案情错综复杂,加之轿车驾驶人张某因工作原因暂离长乐,回程路途遥远。在征得全部当事人同意后,长乐法院联动区综治中心组建专项调解队伍,采取远程视频调解与现场调解相结合。调解团队研判认为,各方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上。

  调解当日,各方分歧突出,现场气氛一度紧张。

  “我又没撞到,是公交车自己急刹导致人摔倒,凭什么要我负责?”视频那头,张某坚持认为自己无责。而在场的王某亦提出,事发路段公交专用道标线模糊,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交公司代表则认为,公交车司机按规定车道行驶,遇突发情况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操作完全符合规范,公司也是受害方。

  各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见状,法官首先向张某和车主王某释明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并未将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张某驾驶轿车违规进入公交专用道,该危险行为迫使公交车紧急避险,直接造成车内乘客受伤。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案系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接着,法官向公交公司分析指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依法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即使公交车司机系紧急避险操作,但结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交公司本就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若想实质化解纠纷,公交公司应适当从人道主义及责任分配角度拿出调解诚意。

  经过多轮“背对背”分阶段疏导与“面对面”集中协商,法理越讲越明,各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最终,四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及公交公司均愿意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向陈某赔付相关损失。

  本案的圆满化解,是长乐法院联动综治中心,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长乐法院将持续深耕综治中心调解“微阵地”,不断整合解纷力量、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把一站式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全力让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