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8日电(李炜)邻里和睦是社会的和谐的基石,但生活中难免有一些琐碎矛盾,容易让人心浮气躁、口不择言。随着微信群成为邻里之间沟通的渠道,有人便把其当成发泄情绪的“出气筒”。殊不知,在公共社交群发表侮辱性言论,不仅会激化矛盾、破坏社会风气,还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期,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名誉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冰与吴某霞系某小区某号楼上下层邻居。2025年8月2日,双方因“小孩在家中跳动产生噪音”一事发生争吵,经吴某冰报警后,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2025年8月2日至8月3日期间,吴某霞在成员70余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对吴某冰进行言语攻击,并针对吴某冰发布祭祀纸币图片和侮辱性质的言语。针对上述言论,吴某冰亦在该微信群进行回应,遂即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吴某霞依旧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吴某冰发送侮辱性言语,并配图祭祀纸币发布诅咒信息。
法院审理
吴某冰与吴某霞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文明的途径化解矛盾,但吴某霞却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吴某冰发布侮辱性、诅咒性的言论,以达到贬损吴某冰人格的目的,且起诉后仍继续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侮辱、咒骂吴某冰,该行为明显已超出合理限度,足以使微信群的其他业主对吴某冰形成消极的社会评价,客观上已侵害吴某冰的名誉权,吴某霞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霞停止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吴某冰进行辱骂,并在微信群公开道歉,此外需赔偿吴某冰精神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目前该案件判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其具有公共性与私密性并存的属性,决定了群内成员的所有发言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需要恪守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遇到邻里纠纷应该通过理性沟通、社区调解等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