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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统筹非保险 事故索赔需谨慎

  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3日电(吴婷艳)交通事故中,多主体责任如何划分?统筹服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小天(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小华(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华负全部责任、小天无责任。陆某系案涉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小华系陆某雇佣的司机。案涉肇事车辆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中惠公司购买了统筹服务。事故发生后,小天因车辆维修花费9130元,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小天2000元。现小天遂诉至法院,要求中惠公司、小华、陆某向其赔付汽车维修费用7130元及交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小华负全部责任、小天无责任。本案中,案涉肇事车辆在中惠公司购买的统筹服务,并非法律规定的车辆保险范畴,故小天要求中惠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小华作为陆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陆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小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7130元及交通费,由陆某承担赔偿责任。陆某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据统筹服务条款向合同义务人中惠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陆某赔偿小天车辆维修费7130元及交通费200元。

  法官说法

  车辆安全统筹并非法定保险,只是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风险分担方式,非法定保险范畴,属于合同关系,不受保险法调整。从法律关系看,保险公司是经过特许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保险业务;统筹公司无保险经营资质,仅靠合同约定提供保障。从赔付规则看,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受害者可以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统筹赔付则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受害者缺乏直接向统筹公司主张赔付的法律依据,相关赔付责任应先由侵权责任主体依法承担。从风险保障看,保险公司受到严格监管,偿付能力有保障;统筹公司一般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出现理赔争议或是履约不能的情形。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投保时务必认准正规保险公司,看清合同条款,切勿将车辆统筹等同于保险,避免事故后索赔无门,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