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意气用事铸大错 秀屿法院审结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警示青春

  少年间的口角摩擦,在所谓“兄弟义气”的怂恿下,竟演变成一场持械聚众斗殴,还误伤了无辜路人。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小铭(化名)、小林(化名)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获刑,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发前,被告人小铭(17周岁)与同案人小黄(时年14周岁)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矛盾的种子在二人心中悄然埋下。

  某日傍晚,小杨(时年13周岁)与小胡发生口角,小黄与小陈等人到场为小胡“出头”。在旁人调解后冲突暂息,但小杨仍咽不下这一口气,便“招呼”好友小铭一起找小黄“算账”。

  在小铭的纠集下,被告人小林(化名,17周岁)、同案人小朱(时年15周岁)三人赶往事发地与小杨会面。途中,小铭通过社交软件向小黄约架,并携带西瓜刀。

  抵达约定地点后,双方发生推搡,小黄随后乘坐他人摩托车回家取器械。小铭四人并未罢休,继续沿路寻找小黄。

  行至途中,他们将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误认为小黄。小铭“一声令下”,同案人持刀径直砍向摩托车车头,导致被害人右手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即使已犯下大错,几人仍想继续追击。在逃离现场的途中,他们再次遇上小黄一伙,因交通工具受限,冲突才未继续升级。

  最终,秀屿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小铭系本案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小林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表示,青春的热血,不应挥霍在好勇斗狠上,所谓“兄弟义气”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中,小铭、小林等人因琐事和意气之争,纠集他人携带凶器“约架”,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冲突过程中,小铭等人主观上持有伤害目标对象的恶意,虽然行使侵害的对象出现了偏差,但这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少年意气当有分寸,成长之路更需要多方护航,家庭加强引导管教,学校强化法治教育,社会营造和谐友爱的环境……各方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提升明辨是非的能力,方能守护少年们在人生道路上行稳致远,让青春远离违法犯罪的阴霾。(供稿人:秀屿法院 黄荔荔 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