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处于熄火停放状态的汽车,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自燃,并导致周边财产受损。这既非交通事故,也非人为纵火,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汽车自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12月,老黄名下的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导致其子小黄租赁的房屋受损,房内木质加工设备和构件、木制品加工厂简易搭盖及砖木结构建筑等被烧毁。报警后马尾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救援,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车辆发动机舱内蓄电池副驾驶侧支架处电源线束短路导致车辆自燃后蔓延成灾。该车辆由小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老黄。
2025年5月,老黄与某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某鉴定评估公司进行价格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小黄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合计为68万余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挽回财产损失,小黄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车辆是自燃,不存在人为故意,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额度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险额度内赔付。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小黄的损失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一,小黄不属于案涉车辆交强险的受害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案涉事故亦不属于交通事故。其二,停放状态下车辆自燃并非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其三,该公司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作出条款约定,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基于小黄与老黄的父子关系,小黄因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属于案涉车辆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但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小黄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68万余元。
首先,本案中的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导致小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某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
其次,停放状态下车辆自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第三者责任保险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停放状态下车辆自燃,属于意外事故,并且案涉保险合同中并未对保险车辆停放自燃作出免责的约定,投保的商业险中也没有特别约定只有交通事故才能予以赔付,故停放状态下车辆自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最后,对“小黄和老黄为父子关系,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辩解不予采信。虽然小黄和老黄为父子关系,但起火原因为车辆自燃后蔓延成灾,并非人为造成的。从第三者责任保险设立目的来看,第三者责任保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也应包括在内。
最终,马尾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小黄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6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马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