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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债务消失?

  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4日电(欧阳燎原)债权人突然离世,其生前享有的债权是否消失?其留下的借条是否成为一张“废纸”?债权人的继承人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陈某与林某系同乡关系。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500,000元,双方未就利息进行书面约定。陈某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9日向林某转账300,000元、200,000元。2018年2月23日,林某向陈某转账80,000元,备注为“利息”。陈某于2023年9月19日死亡。2025年5月15日,小陈等人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出借人陈某去世后,小陈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陈某的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作为案涉债权的继受者向林某主张债权。现小陈主张林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关于利息,林某虽于2018年2月23日向陈某转账80,000元,并备注为“利息”,但小陈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讼争借款的具体利息约定情况,故对于讼争借款利率难以查明,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讼争借款2018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就林某已支付的80,000元款项,其在转账中已备注是“利息”,且从金额来看并未超出法定利率的保护范围,可以认定是归还讼争借款的当期利息,不宜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法官说法:

  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具有可继承性。在债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生前拥有的合法债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不会因债权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存在“人死债消”的说法。因此,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需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继承债权须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条件:第一,债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才可以继承,反之,如果债权是因为赌博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则不受法律保护,无法继承。同理,本案中,借贷双方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利息主张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小陈等人无法继承相应利息的债权。第二,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若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其他书面协议,则应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处理债权的继承问题。若没有,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处理。第三,明确继承人资格。继承人应当对自身享有继承权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向法院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继承债权的资格。因此,继承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搜集、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