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稳定的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而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创伤,抚养权的争抢或推诿,更会让孩子面临二次伤害。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妥善处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21年10月,王某甲与佘某乙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可随时探望女儿,不限时间、地点,但女方不得携带女儿离开男方家超过一周。离婚后,女儿一直随佘某乙共同生活,双方均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行使探望权。
近期,因女儿上早教课哭闹,致王某甲探望权略有受阻,故王某甲以增加探望次数为由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为共同抚养,每周末或上学日由王某甲照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合妇联主席及家事纠纷调解员、社区妇联主席多次与王某甲、佘某乙沟通,耐心疏导劝解,尝试调解纠纷,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与佘某乙协议离婚后,约定孩子由佘某乙抚养。现佘某乙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无虐待子女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本人及家人也愿意抚养子女,而王某甲以提高其对于孩子成长的参与度为由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
目前孩子在佘某乙及其父母的照料下生活状态良好,生长条件有保障,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况下,应维护现有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基本稳定,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官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放下过往纠葛,以孩子利益为中心,理智、宽容、大度地处理矛盾,积极营造温馨和睦的氛围,以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孩子从生命之初开始就面临着各种需要适应的新环境和新挑战,孩子的每一次适应都是成长的契机,适应过程中的情绪波动也是正常的,作为家长要以平和心去陪伴孩子的成长。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遵照执行孩子抚养和探望问题,“就事论事”,不要把各自在感情破裂上的过错或互相指责混入对子女抚养问题考量之中,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共同建立起新的长期“合作”关系。(供稿人:涵江法院 徐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