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0日电(赵逍)帮他人代取快递,包住宿交通,每件还能赚70元!如此暴利背后实则暗藏罪愆。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4年6月,小春(化名)在乘坐客车时认识了一陌生男子小明(化名,另案处理)。在交谈中,小明得知小春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便提出让小春在福州各区县帮忙代取快递,每代取一份快递可获报酬人民币70元,并承诺报销小春在福州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还为其提供联系使用的手机和取快递的电动车。
在和对方聊天的过程中,小春得知对方委托其所代取的快递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但为了牟利仍同意“帮助”,并在取得快递后按照小明所提供的定位将物品交给对方。2024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上游犯罪线索查明,小春代取快递中的财物系用上游犯罪所得赃款购置的,总价值人民币35195元。截至案发,小春为小明代取快递20余件,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在内累计获利人民币3000元。小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检察院以小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春为牟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快递,仍代为取件、转移,查实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519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上,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本案中,小春在得知小明委托代取的快递可能是违法所得财物后,仍为轻松获取“跑腿费”决定代取快递,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小春实施了代取快递的行为,为他人转移了犯罪所得35195元,因此小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牢记“轻松挣快钱”的背后时常隐藏着陷阱,甚至犯罪深渊。广大群众如遇“高回报”跑腿、代取“神秘”包裹等情形都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因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身陷囹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