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0日电(谢志斌)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围绕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对抗法院执行这一焦点,依法作出裁定,有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高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罗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判决张某某向高某某支付欠款35万元及利息、诉讼保全申请费等。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张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法院曾裁定合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24年2月,法院因需处置张某某名下位于新罗区某街道的一处房产,遂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林某某提出异议,称其与张某某于2023年4月离婚时,已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请求中止查封和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系张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双方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此外,张某某在离婚时已负有债务,且该房产已在双方离婚之前被法院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共有财产,张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其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对于林某某主张的离婚协议约定,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张某某在负有债务且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形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份额转移给林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该处分行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新罗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林某某的异议请求,明确法院可继续拍卖案涉房产,但将从执行款中保留林某某的共有财产份额,以平衡各方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