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4日电(黄丽华 谢梦娜)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蓝某某虽在诉讼中付清全部货款,但仍因逾期付款被判承担4000余元利息。
据悉,2018年,蓝某某多次向范某某经营的建材店采购材料,同年8月结算后出具《借据》,确认欠付3万元并约定2019年1月31日前还清,逾期按月息2.5%计息。截至2025年3月范某某起诉时,蓝某某仍欠9000余元未付。直至诉讼期间,蓝某某才分两次付清欠款,但逾期利息争议成为审理焦点。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某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尽管结清货款,但逾期事实自还款期限届满时已发生,违约后果无法因事后补付消除。双方原约定的月息2.5%(年化30%)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范某某主动将利率调减至月息1.2%,并将计息期限缩短为3年(2022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减损义务规定。
最终,新罗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蓝某某支付范某某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以9000余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4000余元。
法官表示,本案原告主动调整利率及期限,既避免高息约定风险,也体现对法律边界的尊重,提示市场主体合理设定违约条款。“迟到的履行非完整履约”,逾期付款不仅损害守约方权益,更侵蚀市场信用体系。经营者应强化履约期限管理:签约时明确付款时间及责任,留存书面凭证;逾期时及时催告并固定证据;对违约金约定存疑可提前咨询法律意见。唯有将“守时”融入契约精神,才能筑牢商业信用根基,实现长远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