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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闭店拒退卡?台江法院判决消费者获赔千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陷阱屡见不鲜,其中健身行业更是重灾区。当消费者遭遇健身馆突然关门、老板“跑路”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典型示范。

  据悉,林某在台江区某健身馆办理会员卡后,再次被健身馆推出的“五年1000元”的优惠活动吸引,在原有会员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林某又办理了五年卡,并与健身馆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然而续卡不到一年,健身馆就因场地租赁到期突然闭店。林某随即要求健身馆退还未使用期限的“五年卡”费用,但健身馆却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林某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馆退还未履行部分款项。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林某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应认定案涉《会员服务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健身馆时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健身馆于案涉会员卡生效前闭店,未实际履行合同款项下义务,且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健身馆应向林某返还健身卡费用1000元。(台江法院:黄勤鑫、雷陈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