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杜绝进山入林野外用火现象发生,武平县应急管理局现对部分森林防火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防范森林火险于未“燃”↓↓↓

以案释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森林防火
警示案例(1)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4日下午,武平县民主乡高书村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巡查中,发现高书村有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该村村民赖某禄在高书村中埔自然村坝背农田烧稻草、杂草并烧至林缘。该护林员按程序向民主林业站报告赖某禄野外用火行为的事实经过,并及时处置火情、协助民主林业站调查案情。

案件处罚
这起野外用火案件中,赖某禄在武平县人民政府发布第7号禁火令期间,擅自在坝背农田烧稻草、杂草并烧至林缘,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武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赖某禄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1000元罚款。
警示案例(2)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0日20时,武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接到报告,桃溪镇湘里村方向有火情。经桃溪镇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该火情为桃溪镇湘里村王某华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炼山)。桃溪镇及时组织人员将该起火情扑灭,未酿成火灾。
案件处罚
在该案件中,王某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反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但事后主动将火情扑灭,并承认错误接受处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相应的处罚。
林业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王某华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6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全国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引发原因来看,擅自在山边林缘堆杂焚烧积肥、焚烧枯枝落叶和进山扫墓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焚烧稻草秸秆等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占绝大部分。
“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摒弃扫墓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田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低碳、鲜花等文明祭扫。对待野外用火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法律法规链接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拜公王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