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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 漳平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毛庆京 郑雨柔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2022年12月,被告人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郑某(已判刑),双方就提炼金属电子垃圾的相关事宜产生联系。郑某让杨某帮忙介绍电子垃圾资源,二人口头约定每车介绍费(包含装车费)1500元,并由杨某通过快递向郑某提供电子垃圾样品。经郑某认可后,杨某于2023年2月开始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三辆货车将堆放在广东省某大型停车场内的55.68吨电子垃圾运至漳平市朱某(已判刑)家中。后朱某将所有电子垃圾转运至漳平市某焚烧点,由郑某组织焚烧提炼贵金属。经鉴定,该55.68吨电子垃圾为危险废物。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有毒物质55.68吨,该有毒物质被以焚烧方式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处罚。结合量刑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