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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依法判决赡养案 守护老人权益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13日电(张芊芊 林威)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据悉,原告王老太现年82岁,其与丈夫李某共同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去世后,王老太一直跟随儿子李某强共同生活。2022年10月,王老太因患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由儿子一家垫付,女儿李某文在其住院期间分担了医疗费10000元,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王老太曾因赡养问题,向村委会寻求调解,因双方争执不下,调解未果,王老太遂将女儿李某文诉至明溪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王老太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而被告李某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结合客观事实、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农村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7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