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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沙县区应急管理局通报2起烟花爆竹零售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警示教育宣传,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针对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从以往办理的烟花爆竹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2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沙县某日用品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3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沙县某日用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扣押现场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日用品店作出处2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沙县某香烛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沙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沙县某香烛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取得变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地的行为,沙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扣押现场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香烛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香烛店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