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30日电(柳云鹏 岳晓萍)近期,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法拍房欠缴物业费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谢某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一处房产。在取得该房屋产权后,谢某到该房产的物业公司办理物业相关手续。物业公司要求谢某支付该房产拖欠4年的物业费。谢某认为其刚取得房产证,之前的物业费与其无关,拒绝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今年8月,物业公司将谢某与原业主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谢某与李某共同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近8000元。
为高效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对案件进行分析,并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和问题症结所在。
谢某认为,钱虽然不多,但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物业费没有道理,物业费应由李某支付,现物业公司以存在欠费为由拒绝变更业主手续,导致其无法自由进出小区,也无法装修入住。物业公司则认为法院的《拍卖公告》明确载明了拍卖房产所涉及的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谢某自愿参与竞拍,应视为对《拍卖公告》中载明的条件是接受的,物业要求谢某付款合情合法。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尝试从原业主李某处寻找案件突破口,但其下落不明。承办法官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手段均无法联系上李某。据此,承办法官决定抓住谢某与物业公司矛盾的关键堵点做通双方的工作。承办法官设身处地站在物业公司角度,阐明在原业主李某下落不明、法院已穷尽办法仍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坚持“一判了之”不利于矛盾高效、实质化解,更为重要的是物业公司仍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产生矛盾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
同时,法官耐心安抚谢某情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读了《拍卖公告》载明的合同条款对竞拍者的约束力、类案处理思路、调解结案优势等,从情理角度分析双方长时间僵持将不利于其及时装修入住等现实因素。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换位思考,均作出让步,物业公司认识到以欠费为由拒绝办理业主变更手续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自愿减免了部分物业费并承诺为谢某办理相应的业主变更手续,谢某也当即同意缴纳物业费,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