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惩罚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孙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新罗区某百货店经营的线上店铺以413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投影仪。但是,孙某使用该投影仪后,发现投影实际使用效果和宣传效果相去甚远,在平台上申请退款后遭到商家拒绝。孙某发现,虽然投影仪的商品标题和产品参数中明确标明为某品牌,但是制造商却为广州市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液晶投影仪、投影仪、投影机。孙某认为某百货店构成销售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某百货店购买投影仪,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孙某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虽然案涉产品的销售没有违反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但某百货店却在非某品牌的产品商品标题和产品参数中明确标明为某品牌,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使孙某误认为案涉产品为某品牌产品,从而做出购买商品的错误意思表示,某百货店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综上,新罗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判决孙某退还某百货店投影仪一台,某百货店退还孙某货款及运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现该案已一审生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罗晓颖 朱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