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4日电(闵丹丹)近日,福州中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统一规范福州地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定办法》试行后,福州中院将依托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在全省法院首创以全流程“线上”方式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人指定工作,是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党委、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设立和出清机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案件受案数量激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管理人指定工作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福州地区办理该类案件的新要求。”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定办法》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管理人指定工作效率,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该《指定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平台、管理人指定方式及程序、案件分类管理、管理人违规惩戒及惩戒公开等内容。
为增强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度,该《指定办法》创新搭建指定平台,指定工作线上全流程公开。指定前,法院将通过系统向管理人等相关权利人提前推送摇号时间等信息。与指定管理人相关的通知、公告及其他材料,亦通过系统提交、接收、发布、流转。除线下现场参与外,相关权利人还可以登录系统实时观看、云参与电子摇号指定管理人,或者在指定后申请查阅电子摇号全过程的电子存证视频。
同时,该《指定办法》规定,指定方式采取“双随机”摇号,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以两轮电子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首选、备选管理人,即首轮摇号先随机选定各参选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本场次摇号代码,次轮摇号再从前述代码号中随机选定首选、备选管理人,确保随机指定结果公正。并强化指定风险管控,实行“双主体”监督,指定过程中,除破产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外,还邀请司法监督部门到场监督,相关权利人也可以登录系统线上监督,实现对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线上+线下”和内外部“双主体”全过程监督。
为提高指定工作效率,该《指定办法》还设置“双通道”分流,试行后,福州两级法院均可通过系统以电子摇号等方式自行指定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各基层法院无需再报请福州中院统一指定。
“目前,上海、杭州、温州等地已经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指定办法》,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综合而成。”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福州中院将不断完善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功能,鼓励、引导各权利人通过“线上”方式便捷参与、全程监督指定管理人工作,切实提升福州市管理人指定工作的便利度、透明度、参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福州实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