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漳浦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一份漳浦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蓝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漳浦县蓝某某经营的寿金店检查,发现该店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并在店内仓库查获烟花爆竹168件。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违法经营罪”向漳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漳浦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和违法行为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漳浦县应急管理局。
漳浦县应急管理局立案后调查确认蓝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决定:“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对蓝某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需求量剧增,很多摊贩为求短期牟利,不惜冒险擅自销售。殊不知,经营场所未经过安全审查,安全条件不具备、经营行为不规范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同时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也面临着严重的法律责任,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