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4日电(聂金华)近日,罗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并邀请30余名国有企业员工旁听案件宣判。
经审理查明,林某原为罗源县某国有企业董事长、经理。2017年至2022年期间,林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1684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8年12月至2023年期间,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06522.36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7年3月,林某未落实关于清理在编不在岗职工文件要求,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为不在岗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累计617259.7元。
罗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8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6522.36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作为国有公司主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心中有“尺”,方能知是非。行为有“戒”,方能善始终。被告人林某作为国有企业董事长,本应率先垂范,却在个人欲望驱使下,置理想信念和法治观念于不顾,一步一步迈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公职人员一定要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