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锲而不舍,多年未缴路损终追回!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3日电(叶大荣 许玉斌)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追讨路产损失的执法实践往往面临诸多挑战。三明高速执法支队小陶中队经过不懈的努力,将一起2015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路产赔偿案件追偿到位,结束了一场近8年的“长跑”。

  2015年7月22日,姜某某驾驶皖L58***在长深高速A道3071K+70M处时,追尾前方车辆豫PH***,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小陶中队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经与当事人沟通,邀请社会联动力量参与事故施救,事故造成路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盘货等清障费用共计2万多。执法人员履行了向姜某某告知义务,姜某某未表示异议。然而,事故处理完毕后,车主姜某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挂靠的运输公司以其不是实际车主为由、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取得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为由均拒绝赔付。

  面对这一情况,我方积极收集整理案件证据及诉讼材料,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于2017年6月8日由高速公司法制部门牵头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诉求,认可因事故及清障救援等产生的各类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决皖L58***车辆驾驶员姜某某、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裁定结果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后,三被告均未进行上诉,也迟迟未履行法院判决。我方随即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法院时刻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执行进展情况。最终在执法机构不懈努力下,皖L58***车辆车主姜某某于今年9月履行法院判决,赔付了所有费用。

  此次路产损失的成功追回,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是我队人员多年来对道路交通法规的坚定执行和对执法正义的执着追求。

  高速执法提醒:公路受国家保护,爱护公路,维护路产路权是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